有位熱心的居民,提出一個問題,目前的物業管理條例有沒有規定,業委會主任可不可以接受物業公司的禮物呢?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鴻慶物業管理公司的小編特意咨詢了相關法律從業者,對此做了一個分析,業委會負責人或主任接受物業公司禮物雖然不屬于賄賂,從法律層面可以界定為“職務侵占”。
首先,要聲明的是,職務侵占罪也屬于比較嚴重的罪行,一旦有人觸犯,而被查處的話,會得到司法機關嚴厲的處罰。很多人不了解職務侵占也屬于犯罪,為此要對職務侵占罪做詳細的認識,看看鴻慶物業公司的小編整理了職務侵占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1月1日實施)第九條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018年11月7日,重慶市一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重慶江北區一業委會主任收受物管公司190余萬元,并侵占業主經濟利益,被判刑8年。一審宣判后,江某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一中法院。
他認為未利用擔任業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某某公司提供幫助,其從該公司領取的財物,系他等人與某某公司合伙經營朗晴廣場物業服務項目的投資回報款,與受賄無關;一審判決認定的18萬元賄賂款也系他與雷某之間的借款,且該債務已還清,并非賄賂款;
每個月1.6萬元的業委會津貼系發放給業委會成員的福利,并非其個人侵占;他于2018年6月向重慶市相關部門檢舉他人犯罪,應認定為立功。總之,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請求二審改判他無罪。2019年2月,二審法官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先,這是不允許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常住業主,且本人有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時間保證;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夠履行委員職責;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企業出資或者任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答案是:不允許!業主委員會委員等相關成員一方面要經受各種物質誘惑,另一方面還要經受業主的質疑:你有沒有搞腐敗?
同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其中第三條規定,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企業出資或者任職。
要給業委會成員發報酬的話,都需要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只要多數業主同意,愿意補貼多少就補貼多少,他人無權干涉。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第三章第四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資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資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