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業委會成立流程
瀏覽次 更新時間:2020/9/20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主委員產生方式: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
一、業主聯名提出申請
物業管理小區或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1)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2)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
二、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或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
三、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1、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后,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后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2、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征求業主意見。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在宣傳欄內公布并發放給業主。
3、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4、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書面送達全體業主。
四、籌備召開業主大會并選舉委員
籌備小組完成以上工作后,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送達街道辦事處,并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同時做好會務籌備工作,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制選票,設備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知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有關人員。
籌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大會:收集、登記選票;審議并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業主公約》;公開唱票、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后籌備小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布。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五、申請登記業務委員會:
申請登記業主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1、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
2、街道辦事處核準證明;
3、業主委員會選票;
4、業主代表選票;
5、業主授權委托書;
6、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簽到表;
7、業主委員會章程;
8、業主公約;
9、其他相關資料。
六、核準批復
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部門經審核,給予業主委員會書面批復意見。業主委員會憑批文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并將公章式樣報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備案。